专题报道
盲人在线
繁体版 
English
| 首 页 | 机构简介 | 康 复 | 组织建设 | 教 育 | 就 业 | 维 权 | 文 体 | 资料中心 | 统计 | 政策法规 | 资料下载 |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地区政策法规正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官渡区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闻来源: 省残联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 2007-12-14 11:13:57

官政发〔2006〕45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官渡区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省、市关于“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的具体要求,为逐步解决和改善我区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健全和完善我区残疾人保障制度,根据市政府昆政办〔2005〕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区残联理事会拟定的《官渡区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经2006年8月21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区残联联系。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昆明市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生活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生活贫困的残疾人。
第四条  补助对象必须是官渡区户口,并持有官渡区民政局发放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昆明市官渡区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残疾人。
 
第三章  生活补助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申请补助的贫困残疾人,由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逐级认真进行审查、核实、造册、上报。
第六条  定额生活补助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1、农村贫困残疾人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昆明市官渡区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2、城市居民贫困残疾人持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昆明市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符合享受定额生活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发给《昆明市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证》。
 
第四章  生活补助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  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第八条  补助款由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下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补助对象凭《昆明市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证》按月到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残疾人联合会领取补助款。
第九条  凡取消城市低保待遇或农村特困户救助待遇的,同时取消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待遇,停止发放补助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每年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昆明市官渡区贫困残疾人定额生活补助证》由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编号、发放、严格按照明确的定额生活补助金额实施。每年1月、7月对补助对象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违者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 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志强路口
    电话:0871-5732360-8102 传真:0871-5725864
    邮编:650024 Email:yn_xxzx@cdpf.org.cn
    技术支持:昆明智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871-3630820
    建议浏览器分辨率 800×600
    滇ICP备05004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