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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处“辉煌十五”网上专题报道材料
2000年,省残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要求和云南实际,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立法计划,在综合全省各地残疾人优惠减免政策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调研、论证会、听证会等工作,于2002年2月1日以省政府107号令颁布施行。《规定》共二十八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当地残疾人数划拨经费、从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地方留成部分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扶助残疾人工作、扶助残疾人的各类优待项目、执行责任等实体内容。《规定》颁布后,在全省各地引起热烈反应,部分州(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配套措施,据2004年省政府行政执法检查统计,《规定》实施两年来,在政府和社会扶助残疾人的优惠上折合资金达到每年约1.5亿元人民币,为广大残疾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该《规定》得到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先后有二十多个省区到云南来考察、交流、学习,立法工作在中国残联召开的全国会议上进行重点交流。
近年来,随着残疾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及所占比例不断上升,残疾人法律维权任务不断加重。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1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云南省残联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中心,与信访室合设,形成信访与法律援助两位一体、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一方面通过办信接访,解决了法律援助的案源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增加了信访工作化解问题的能力和手段。该中心成立以来,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支持下,一是依托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受助条件的4000余件各类涉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二是以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联络、动员大量有爱心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投入到扶残维权行动中来,使1000余名残疾人得到法律帮助和服务。三是引入心理咨询机制,为长期信访争诉、判而不结、行为偏执的残疾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干预,使相当一批信访老户息访罢诉,安心生产生活。这些工作得到了广大残疾人和社会各界、有关部门的肯定,2002年和2004年,有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先后被省信访局和中国残联表彰为“云南省信访工作优秀个人”“全国残疾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2005年,省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中心被省司法厅表彰为“第三届云南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2005年8月云南省第二次残疾人信访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 在会议上五十个个人和28个集体获信访先进表彰 2005年云南省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获司法厅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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