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2005年3月19日)

省民政厅

    省政府召开的这次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利益的具体体现。民政部门作为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的政府职能部门,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了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努力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广泛的基层民主、优质的福利服务、牢固的军民团结和规范的社会管理,不断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历来把残疾人工作作为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残联组织的建立完善、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困难、创办社会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方面都做出了不懈的努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和社会对实现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问题越来越关注,我们的诸多政策措施和工作,都致力于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满足最大多数社会的宏伟目标,使调整社会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进入了一个理性的、有序的新的时期。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个群体的各方面利益组成的,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一直倍受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和关爱,出台了一系列涉及方方面面的保障和优惠政策,极大地实现、维护和发展了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近两年通过完善分类救助,发展福利企业,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项措施,为扶助贫困残疾人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批转的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结合云南实际,立足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我就目前如何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完善分类救助措施,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安排问题,要求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要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实际困难。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批转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特殊困难残疾人要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民政部门按照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对贫困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各级政府把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使城乡贫困群众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较好保障。截止到2003年底,城市贫困残疾人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23330人,集中供养2117人,接受临时救济10930人次。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特困救助的30334人,享受五保供养14097人,接受临时救济的157217人,享受定期补助19180人,专项补助1353人。城乡绝大部分特重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保障。

    为确保贫困残疾人和其他特殊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多数地方在发放低保金和农村社会救助金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予以照顾。为解决城市低保对象,特别是贫困残疾家庭就医、就学等问题,各地还普遍对他们实行优惠政策。此外,各地普遍对城市中贫困群众特别是贫困残疾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或医疗、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实行了临时救济和社会扶助。部分地区民政部门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城市低保对象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针对城市低保家庭特别是贫困残疾人的特殊困难,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分类施保”,切实解决低保家庭的特殊困难。特别是个旧市、五华区、澄江县等地方残联民政积极配合,通过试点探索,实现了残疾低保人员享受适当提高低保金的优惠待遇,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这充分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切实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保障标准,要将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医疗等服务纳入社区服务的内容”。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在城镇,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对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残疾人,按照适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补助金。在农村,将全部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特困户救助范围,保证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按照规定给予供养、救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凡持有“残疾人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代其缴纳个人保费;患大病的贫困残疾人在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后仍有困难的,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贫困残疾人患病,个人支付医疗费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由民政部门利用医疗救助资金酌情补助。为了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我们将与省残疾人联合会加强联系,进一步沟通配合,准确掌握贫困残疾人的保障情况和实际困难,为政府制定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更好地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二、加大协调力度,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扶持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权益的保障和就业问题,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方针政策,明确了我省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制定并采取了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创办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社会福利生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途径。到目前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发展到900多所,拥有床位1.8万张,集中收养收治各类人员达1.4万人,其中残疾人2000余人;利用发行福利彩票资金资助福利事业项目1400多个,并按《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将筹集到的福彩资金的8%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全省700多家社会福利企业安置了近2万残疾人就业,销售收入86.57亿元,减免税收8.56亿元。我省福利企业的发展,扩大了残疾人集中、稳定就业,在残疾人生活状况的改善、社会地位的提高及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今后,我们将继续提高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实施“明天计划”,对残疾孤儿进行手术治疗康复

    国家计划用3年时间,筹集6亿元资金,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每年为1万名左右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康复。争取到2006年,使全国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适合手术的残疾孤儿,都能得到有效的手术矫治和康复。为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要求各省也要每年合计筹措1亿元资金用于此项计划。“明天计划”是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的实际行动,是实现他们回归家庭、走向社会的愿望,造福残疾孤儿的福利工程。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中央新闻媒体以及地方新闻媒体共200多家对“明天计划”作了相关报道。我省正在积极组织实施,目前,已对63名残疾孤儿实施了手术矫治。通过实施“明天计划”,一方面可以帮助残疾孤儿得到治疗康复,另一方面可以唤起社会的慈善意识,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使更多的人关注残疾人事业,从而为扶助贫困残疾人增加更多的社会资源。

    同志们,残疾人事业是高尚的人道主义事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残疾人工作十分重视,各级领导对残疾人群体十分关心和爱护,在精神上给予鼓励,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和照顾。国家为了保护残疾人生产生活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扶助贫困残疾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在其中负有重要的责任。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批转的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入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对残疾人事业给予更多更大的支持,为加速消除贫困,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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